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应急消〔2019〕162号)文件要求,举报人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前应当认真阅读和知晓下列事项:
一、举报人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文字表述清楚,照片内容清晰且易于辨认和识别。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举报人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文字描述不清楚的或者上传的照片无法辨认、识别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不予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二、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